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1月16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尚镁网对比去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发现该项政策比原计划推迟了一年时间执行。
该区域中的山西太原、长治、晋城、阳泉等地区目前还有部分镁矿山和冶炼企业。该政策一旦开始实施,区域内的镁工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环保要求,需要积极应对更加严峻的挑战!同时,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将对北方各省区的工业结构及布局产生重要影响,对镁行业的间接影响也不可忽视。
下面,我们先来看下目前正在执行的镁、钛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来自《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由国家环保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2010年10月1日实施。
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下面,我们再来看下即将在2+26城市实施的镁、钛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来自《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该特别排放限值于2013年12月27日由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是对上述国标的的修改和完善。但是,似乎颁布后一直并没有明确执行。
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对比一下可以明显看到,特别排放限值比目前正在执行的排放标准要严格了许多。
以颗粒物排放标准为例,现行的标准是镁矿山是50mg/m3,镁冶炼煅烧工序是150 mg/m3,其他工序都是50 mg/m3;而即将执行的特别排放限值则一律为10 mg/m3,要求分别下降93%和80%。
二氧化硫,现行各工序限值是400mg/m3,特别限值一律降到100 mg/m3,要求减排75%。
氮氧化物(以NO2计),现行的限值标准里没有规定,特别限值规定为100 mg/m3。
需要说明的是,《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是环保部与2013年12月27日发布的。是对《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在标准中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特别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实际上,这一修改单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并未开始执行。
另外,还有几点要求要特别引起镁行业注意:
一是关于特别排放限值执行的地区范围,是包括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范围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另外,除了“2+26”城市,预计下一步,在其他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也有可能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即还包括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的其他3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二是“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据尚镁网了解,该区域中的山西太原、长治、晋城、阳泉等地区都曾经是镁冶炼的重要生产区,但是随着镁行业的竞争和产业转移,目前这些地区镁厂已经绝大部分关闭或停产,虽然还有一些企业生产设施还留存,但只有2-3家镁冶炼企业还在生产,尚镁网调查2017年产量应该不到2万吨,占全国产量的2.5%左右,比例很低。新的大气污染物限值一旦实施,对这一区域内的镁矿山冶炼企业来说,继续运行会遇到巨大的挑战,面临重大抉择。对不时听说的未来这一区域内新建和拟建项目来说,也将是一个很大的抑制。且不用说环保理念和增加环保投入,仅从现有工艺来看,无论是白云石开采还是硅热法镁冶炼要达到特别限值指标是根本没有可能的。
看到这儿,可能有不少镁主产区的镁企业会想,“呀,这事情还跟我们没啥直接关系哩”。其实不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的行业范围很多,对区域内的电力、钢铁、铁合金、铝冶炼、再生金属、采矿、炼焦、化工等行业都有重大影响,减产、限产、减排、行业洗牌会随之大量出现,对镁冶炼行业的原辅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都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影响。随着节能减排力度加大,未来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可能会进一步提高,特别限值的实施已经释放出了这样的信号。更进一步的思考是,更严格的环保措施将助推镁行业供给侧改革,为产业的整体转型提升带来压力和动力,镁行业的产业布局还将发生变化,镁生产的工艺装备必须做重大革新,镁生产方式和产业链模式也都需要有重大改善!
顺便,把现行的《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其他排放要求也在此列出备查。
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值除外)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 1 | PH值 | 6~9 | 6~9 |
| 2 | 悬浮物 | 30 | 70 |
| 3 | 化学需氧量(CODCr) | 60 | 180 |
| 4 | 石油类 | 3 | 15 |
| 5 | 总氮 | 15 | 40 |
| 6 | 总磷 | 1.0 | 3.0 |
| 7 | 氨氮 | 8 | 25 |
| 8 | 总铜 | 0.5 | 1.0 |
| 9 | 总铬 | 1.5 | |
| 10 | 六价铬 | 0.5 | |
|
单位产品基准 排水量 |
镁冶炼企业/(M3/t) | 1.0 | |
| 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M3/t) | 55 | ||
| 以精TiCL4为原料生产海绵(M3/t) | 8 | ||
| 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氧化(M3/t) | 12 | ||
| 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钛渣(M3/t) | 0.2 | ||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特别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
序号 |
污染物项目 |
限值 |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 1 | PH值 | 6.5~8.5 | 6~9 |
| 2 | 悬浮物 | 10 | 30 |
| 3 | 化学需氧量(CODCr) | 50 | 60 |
| 4 | 石油类 | 1.0 | 3.0 |
| 5 | 总氮 | 15 | 15 |
| 6 | 总磷 | 0.5 | 1.0 |
| 7 | 氨氮 | 5.0 | 8.0 |
| 8 | 总铜 | 0.2 | 0.5 |
| 9 | 总铬 | 1.0 | |
| 10 | 六价铬 | 0.2 | |
|
单位产品 基准 排水量 |
镁冶炼企业/(M3/t) | 0.5 | |
| 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海绵(M3/t) | 35 | ||
| 以精TiCL4为原料生产海绵(M3/t) | 6 | ||
| 以高钛渣为原料生产四氧化(M3/t) | 8 | ||
| 以钛精矿为原料生产高钛渣(M3/t) | 0.1 |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还规定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h平均浓度限值,实际是对排放总量进行了限制。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单位:mg/m3
| 序号 | 污染物 | 限值 |
| 1 | 二氧化硫 | 0.5 |
| 2 | 颗粒物 | 1.0 |
| 3 | 氯气 | 0.02 |
| 4 | 氯化氢 | 0.15 |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
2018年1月1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
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编号 |
| 1 |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23-2011 |
| 2 | 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1-2012 |
| 3 |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2-2012 |
| 4 |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3-2012 |
| 5 |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4-2012 |
| 6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5-2012 |
| 7 | 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8666-2012 |
| 8 |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6171-2012 |
| 9 |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0-2015 |
| 10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1-2015 |
| 1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2-2015 |
| 12 |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5581-2016 |
| 13 |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6131-2010 |
| 14 |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26132-2010 |
| 15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3-2015 |
| 16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5-2010 |
| 17 |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6-2010 |
| 18 |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7-2010 |
| 19 |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5468-2010 |
| 20 |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6451-2011 |
| 21 |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 | GB26452-2011 |
| 22 |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0770-2014 |
| 23 |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31574-2015 |
| 24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4915-2013 |
| 25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1327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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